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首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并发布配套典型案例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2-17 20:20:23 打印 字号: | |

  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副庭长李相波、三级高级法官孙茜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涉碳纠纷案件类型、数量进一步增加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随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持续推进,涉碳诉讼案件数量逐渐呈现增多趋势,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碳案件,急需及时、有力的审判指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起草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大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的供给力度。

  刘竹梅介绍,《意见》紧扣国家“双碳”目标,对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主要任务,遵循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要求,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意见》全文分为六个部分24条。其中,第一部分是司法服务“双碳”工作的原则要求,第六部分是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第二至第五部分重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碳案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据统计,自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112万件。其中,涉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案件1.5万件,占比1.4%;涉产业结构调整案件13万件,占比11.9%;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90万件,占比最大,为80.4%;涉碳市场交易案件600余件,占比0.06%;其他涉碳案件6.9万件,占比6.2%。

  刘竹梅表示,本次发布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碳这一新领域的各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助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意见》聚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和涉碳市场交易等审判领域中的重点法律适用问题,历经多次调研论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

  例如,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统筹协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要求,《意见》提出,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案件,要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民事侵权案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要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有效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不法行为。

  2021年7月,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来,我国碳市场已成为全球覆盖碳排放最大的市场。针对涉碳交易纠纷案件类型新、数量逐年增多等特点,《意见》提出,审理碳排放权交易案件,要依法明晰碳市场交易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推动提高市场流动性、形成合理碳价,增强企业碳减排动力。审理碳排放配额等担保案件,要稳固碳市场业务创新的制度基础,助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

  妥善审理涉碳新领域各类案件

  为配合《意见》发布,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各类涉碳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了11个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典型案例。

  李相波介绍,该批案例包括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温室气体排放环境侵权、水泥产能指标转让合同、破产案件中将危废物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技术服务合同、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破坏环境监测计算机信息系统、滥伐盗伐林木碳汇赔偿等多方面的内容,均为近年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

  记者注意到,针对涉碳案件多样化与涉碳利益多元化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人民法院探索创新了一系列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的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和经验。例如,在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犯罪人刑罚的同时,适用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的裁判执行方式,实现了生态修复和碳汇能力提升的有机统一。在陈某华滥伐林木案中,人民法院探索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可量化”的森林碳汇补偿机制,落实“损害担责、恢复生态、堵疏补漏”原则,体现了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记者 乔文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