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结合辽河两级法院执行工作需要,现就建立辽河两级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子库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构类别
1.房地产评估机构;
2.土地评估机构;
3.资产评估机构。
二、申请报名的条件
申报机构应是已入围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辽宁省名单子库内的机构;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资质和执业资格,达到一定资质等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机构及从业人员均无行业不良记录;现正常执业的专业机构,可自愿报名。
房地产评估机构:具备房地产评估二级以上资质。
土地评估机构:在本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C级以上土地评估资质。
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财政部门行政审批通过的资质。
二、不接受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机构报名:
1、不具有上述基本条件的,或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明进行申报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评定的资质过期的、未参加相关部门年检的;
3、因执业、经营中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满三年的;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违规导致诉讼而终审败诉未满三年的;
4、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及有行业不良记录的;
5、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办理法院委托案件中存在推诿委托、拒绝接受管理、严重超时限、违规收费等情况的,或者受到人民法院暂停委托、除名等处理的。
三、申报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完整、如实填写《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入册申请表》、《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2、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及资质等级证书的彩色复印件;无资质等级证书的,提交所在行业协会年度评审结论等材料;
3、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及近三年的业绩材料,重点以法院的业务为主;
4、经年检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的彩色复印件;
5、年检文书 (网上年检的打印相关材料,并注明网址);
6、机构营业场所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等的复印件;
7、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近三年无违规违纪的情况证明;
8、所属行业规定依法成立取得相应资质所必备的条件,注明行业管理查询网站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9、收费依据文件及收费标准的文件复印件;
10、行业实行年度评价或考核的,提交关于本机构的评价或考核结果部分,并需注明来源,如网站、文件等;
11、奖惩情况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按照上述顺序编写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名时一并提交。
四、名册的编制
我院将对申请入库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将在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上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的机构名册,进入辽河两级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子库备选机构信息平台。
五、其它
1、提交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入库资格。
2、申请表中的“所获表彰及处分情况”,填报三年以内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惩(需提供复印件并与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并装订)。
3、报送的材料应盖有本机构印章;各类登记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机构营业场所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的原件;奖惩情况原件。
4、机构名称须与工商注册名称、与行业资质证书名称一致。
5、自愿报名机构请于2022年9月23日前,将所有材料报送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逾期概不接收。
联系人及电话:许培民、包晗 0427-2380582、2380677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辽河两级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入册申请表
辽河两级人民法院
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入册申请表
机构名称:
申报日期: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监制
2022年9月
专业机构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 |||
机构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负责法院业务 工作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注册登记日期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注册资金 (万元) | 近期行业协会 评价等级 | ||
资质证书编号 | 资质证书等级 | ||
资质证书审批机关 | |||
申报类别 | |||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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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员总数 | 专业人员人数 | ||
专业人员结构 | 高级职称人数 | 中级职称人数 | 其他人员人数 |
从事业务应具备的专用设备情况 | |||
2020年度以来接收 业务总量以及接收法院委托总量。 |
所获表彰及 处分情况 | |
业务能力 自我评述 | |
申报机构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辽河中级 人民法院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机构专业人员情况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从事专业 及技术职称 | 执业资格证书 编号及获取时间、 有效期限 | 专业特长 |
承 诺 书
本机构自愿申请加入《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子库》,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专业技术工
作,并接受人民法院有关管理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执业自律准则,认真受理人民法院委托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专业技术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办理人民法院委托专业工作,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的真实性,非经法院许可,不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委托要求事项和时限完成工作,对出具的报告文书负责。
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和指定的地点、日期进行评估现场查勘,并积极接受案件承办法官的咨询,自觉接受委托法院对专业工作的监督。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审判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及相关秘密。
五、按照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承诺严格按照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并可给予合理优惠。
六、公平公正执业,不私下会见当事人,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在执业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收受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请吃饭、钱财物;不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请吃饭、送钱物或其它利益输送。
七、因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影响受委托事项的,及时书面上报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八、本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专业技术规范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自愿接受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