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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两级法院关于开展“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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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元  发布时间:2021-04-20 15:33:45 打印 字号: | |

辽河两级法院关于开展

“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辽河两级法院“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拖延执行问题

重点解决拖延立案,拖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拖延发放兑现执行款物等问题。

(二)消极执行问题

重点解决对上级法院的部署、决定、意见等落实不到位,应依法采取审计、搜查等财产查控措施时未运用到位,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未运用到位,打击拒执罪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选择执行问题

重点解决挑选案件执行,区别采取执行措施等问题。

(四)乱执行问题

1.执行不规范问题。重点解决超范围、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违规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违规纳入、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

2.执行不廉问题。重点解决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吃、同住、同行以及“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等问题。

(五)问题来源

主要依据巡查督导发现的问题,执行考核发现的问题,申诉信访案件、上级法院督办、领导批转、代表委员监督、检察监督、投诉举报等反映出来的问题。

二、整治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意识

辽河两级法院执行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视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的要求,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深刻认识做好执行工作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高度,认真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对照检查,确保整改落实

全面检查本院是否存在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一是案件方面,检查立案是否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等流程节点是否及时,执行款发放是否及时、规范,是否有案件无法定事由长期没有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否规范到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是否符合条件,移送的拒执罪案件是否立案侦查起诉并判处成立等;二是工作方面,检查上级法院的要求和意见是否落实到位,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等;三是队伍方面,检查被投诉举报的线索查证、办理情况等。根据自查结果,总结分析执行工作在规范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

按照整改方案,综合施策、分类处置,迅速开展相关问题整治工作。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整治工作台账,挂账销号。完善监督制约和执行公开制度,创新现代化的监督管理模式,健全奖惩机制,狠抓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辽河中院在落实自身整改任务的同时,要通过平台监管、巡查督导、调取卷宗、回访当事人等方式,督促辽河法院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三)总结验收,汇报整治效果

辽河中院对本级院和辽河法院开展“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及时向省院汇报工作成效(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当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