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加强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结合辽河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的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中院执行局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辽河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两级法院亦可对本院发现的“一案双查”线索开展自查。
第二条 两级法院应分别设立执行工作“一案双查”领导小组。中院由党组书记、院长张国全任组长,副院长周新宇、执行局局长丁相永任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王四新、执行局副局长刘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条 两级法院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应坚持执行机构与监察机构分工协作,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履职情况同步进行,严格查处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与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紧密结合,在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不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的同时,充分注重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第四条 两级法院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应通过“一案双查”办理系统对线索登记、交办、调查、形成调查结论、核查会商等工作及时、准确录入。两级法院要严格审批、监管程序,确定“一案双查”案件网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第五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法院批转、交办、督办案件;
(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三)投诉举报材料;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
(五)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六)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七)院领导、执行局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
(八)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
(九)办理执行异议、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十)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第六条 两级法院执行局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收集、筛选“一案双查”线索,提请执行局局长审核通过后与监察机构会商;监察机构收到涉执行举报投诉的,也可以作为“一案双查”线索与执行局会商。
第七条 执行局和监察机构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确定对有关线索是否启动“一案双查”。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 中院在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线索,由司法巡查组、审务督察组提出意见,提交中院执行局、监察机构联席会议讨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
第九条 经联席会议讨论拟启动“一案双查”的案件,应形成工作意见报本院院长审批。
第十条 经中院院长审批确定启动“一案双查”的案件,中院执行局和监察机构应联合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向辽河人民法院交办。辽河人民法院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应立即组成执行局和监察机构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中院执行局和监察机构可根据需要,共同派员组成联合督导组或联合调查组,对辽河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或直接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调卷审查,通过查阅卷宗检查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及时、全面;
(二)系统检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查看节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等情形: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电话约谈、走访面谈等方式与案件当事人或信访人沟通,了解诉求及案件情况;
(四)内部谈话,约谈相关执行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办理和监管工作情况;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在工作中,要坚持全面检查原则,既要检查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包括执行案件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不规范执行行为,执行质效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执行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机制建设是否完善以及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或意见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形;也要检查执行干警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与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执行工作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是否到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辽河人民法院应在中院指定期限内上报“一案双查”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案件来源、案件基本情况、申诉举报人反应的问题、调查经过、查明事实、问题分析和处理意见等内容。辽河人民法院的“一案双查”调查报告须经执行局长、监察机构负责人、院长审核签批后,报中院执行局。
第十五条 中院认为需要继续调查核实的,可责令辽河人民法院限期补充调查,也可直接派员直接调查,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听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中院收到辽河人民法院调查报告,经执行局和监察机构分别核查后,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形成检查结论,分别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一)执行监督纠正。发现案件办理确有错误的,可以将问题反馈至辽河人民法院,由其自行纠正,也可以由中院直接立案监督纠正。
(二)督促限期办理。发现案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形的,应当向辽河人民法院发出督办意见,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推进执行进程等;发现执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漏洞的,可要求辽河人民法院限期改进。
(三)违纪行为处分。发现执行干警存在违规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根据处分权限移送相关法院或职能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建议辽河人民法院移送有关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通报、约谈及纳入考评。经启动“一案双查”发现辽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需要整改的典型问题,以及对“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不力的,中院可启动约谈机制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经“一案双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向相关当事人或信访人反馈工作情况,对反映执行行为违法、不规范等问题的案件,以执行局为主,监察机构配合共同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对反映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的案件,以监察机构为主,执行局配合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
第十八条 经“一案双查”结论为举报或反映问题不实,执行干警不存在违规违法违纪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或者反映人检查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保护执行干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两级法院开展“一案双查”自查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两级法院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发现存在敷衍塞责、压案不报、包庇隐瞒等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