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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后答疑制度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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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波  发布时间:2021-02-24 09:56:02 打印 字号: | |

判后答疑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为提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促进案结事了,针对当事人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的疑问,由承办法官进行答疑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判后答疑坚持自愿、便民利民、辩法析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原则,不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判后答疑制度是强化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也是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准确回应。

一、判后答疑制度的意义和历史

(一)、判后答疑制度是塑造司法权威、以公正促和谐的迫切需要。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需要法官以公正、文明的司法行为加以塑造。人民群众是否能在诉讼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离不开实体公正,更离不开程序公正。人民法院的任务不仅仅是对案件依法裁判,法官裁判后对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的进一步释明和公开,能促使人民群众理解和信服法院的裁判结果,从而在信服的基础上自觉接受裁判结果,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判后答疑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消除诉讼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疑问与不满,从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判后答疑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2005 年 11 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我国信访接待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访,由此导致了重复上访、缠诉缠访等问题。同时,高度赞扬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创新接访制度——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经验,并建议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随后,河南、安徽、重庆、贵州、湖北、广州、海南等地的法院系统积极响应号召,全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并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判后答疑制度。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介绍,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人民法院接待处理来访的质量和效果,缓解群众“申诉难”的问题;增强法官的司法为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把依法公正、及时判案和做好细致耐心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

(三)、判后答疑制度是预防上访缠诉的重要手段。

长期以来,当事人重复向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比例占到来访总数的40%-60%,他们三番五次,甚至数十次、上百次的向人民法院反映,但“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司法机关公正、文明形象在如此高比例的重复申诉、申请再审和群众长期不懈的执着往返中变得灰暗起来。

二、判后答疑制度在辽河地区的历史

(一)、判后答疑制度的初设。

20123月,辽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卢军,结合辽河两级法院实际情况提出了具有辽河两级法院特色的“两判前一判后”的工作制度,判后答疑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判后答疑制度全面形成,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运行模式。20133月,为充分发挥“两判前一判后”制度作用,卢军院长牵头成立“两判前一判后”制度调研课题组,全面总结各项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优势和问题。201311月,中院重新修订了“两判前一判后”制度,其中的判后答疑工作制度与2014年省法院判后答疑制度精神和工作要求完全契合。

(二)、判后答疑制度的实施。

秉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结合审判实践和案件情况,2014年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制度》。根据规定,判后答疑的对象应当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实行主审法官、业务庭长和主管院长层级答疑制度。判后答疑应当针对当事人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及文意表述等方面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判后答疑情况应制表附入审判副卷,并备份报院审管办统一备案

为了做到法、理、情兼顾,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办案法官总结出以下六种判后答疑的工作作法。

1、携带法律工具书和计算器答疑:答疑应携带法律工具书,对当事人具有说服力,若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经济赔偿等应同时携带计算器。如果当事人认为法条适用有问题,则用法律工具书进行答疑,如果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则用计算器计算消除疑虑。

2、当事人分开答疑:答疑法官不宜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答疑,尤其是群体性诉讼,可对人数众多的一方分别进行答疑,避免当事人因情绪对立产生冲突。分开答疑,可由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分别进行。

3、必要的深入答疑:深入答疑,是答疑法官不仅仅要向当事人本身进行答疑,还应该向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进行答疑。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思想工作难做的当事人,但是深入地向当事人的亲属或诉讼代理人答疑,往往能事半功倍,可以有效地缓解当事人的激动情绪,避免对立,提高人民法院的亲民的司法形象。

4、利益分析法答疑:利益分析答疑法主要是法官通过给当事人分析上诉、信访的风险以及国家法律政策,让当事人清醒地意识到缠诉或者信访可能对自己利益产生的长远影响,从而达到当事人主动放弃上诉或者信访的效果,该方法包括经济利益分析法、政治利益分析法。

5、相关案例答疑:相关案例答疑主要是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尤其是我院没有审判经验的案件。判后答疑时,可以利用网络等媒介将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院的判决,尤其是省高院和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向当事人提供,这样比法官向当事人解释更具有说服力。

6、细节答疑:判后答疑时,答疑法官要透过当事人的言语行为表象,抓住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分析哪些问题是与案件相关的,哪些问题是与案件无关的,这些与案件相关的问题中又有哪些问题是当事人所关注的重心和焦点等细节问题。只要法官回答了细节问题,为当事人解除心中疑虑,其他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判后答疑制度的成效。

辽河两级法院实施判后答疑制度以来,相对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满意度和认同度,减少了当事人因对法院裁判结果不理解而引起的上诉、上访,使其在事实与证据面前选择止纷息诉,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各审判部门积极落实,承办法官认真贯彻,在判后答疑制度全面推行的时间里,辽河两级法院的上诉案件数量及信访数量明显减少,一审服判息诉率呈上升趋势。

 

 

 

 

 

 

 

 

 

 

 

 

 

 

 

 

三、判后答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判后答疑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当事人无理缠诉、缠访,源于其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利益要求,所以,无论法官的解答工作再完美,无论法官的言辞再动容,在当事人的利益面前也会显得苍白无力;对于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类型,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保护,其势必要坚持自己的合理要求,显然判后答疑无法有效地让当事人息诉服判;对于判决本身并无不当,而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法律认知的不足导致其不能认可法院的判决,判后答疑制度的作用仍然有限。事实上,法院的许多判决很难达到让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服”,大多数判决都是依照法定程序、证据规则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并不理解裁判规则与证据规则。对于这类属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导致的涉诉信访,法官的耐心解答有可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综上,判后答疑制度只能通过法官的普法工作,在特定的案件类型中发挥有限作用。

(二)、法官对判后答疑制度的认识不足。

判后答疑制度就是在宣判后围绕裁判文书展开说理,通过说理解除当事人心中的疑惑,舒缓当事人的情绪。但一线法官办案压力大,尤其是到月底、年底经常会集中结案,判后答疑的压力也会大幅增加。流于形式的判后答疑很难避免,这和判后答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相悖的。

(三)、判后答疑制度缺乏激励机制。

辽河中院每周都会根据每个办案法官在双激励考核平台中的判后答疑率对法官的判后答疑工作完成情况予以督办。但在各个法院目前的判后答疑制度中,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判后答疑率只是法官每月要完成的一项考核指标,判后答疑工作成效的好坏无法引起每个法官的重视。即使有部分法院将判后答疑率纳入考核内容,也并不是作为一项独立的重要考核指标,而只能依附于结案数、上诉率、发改率等成为一项参考性指标。不能从制度的角度激励法官的判后答疑积极性。

四、判后答疑制度的完善

判后答疑制度实施以来,能看到该制度能够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定责任及约定义务,做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然而,判后答疑制度实际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判后答疑只是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手段,是实现案结事了的一种途径,并非万能的,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革,更好的使其融入到现有的裁判体系中,形成整合划一的合力。

(一)、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为判后答疑打下坚实基础。

裁判文书是承载法官全部审判活动,是体现审判结果的最终产品,是当事人评价司法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公众了解和认识司法的重要渠道。裁判文书不仅反映了法官基本的法律素养,体现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也影响着实践“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任何司法事件的讨论都不可能脱离裁判文书,“判决之外,法官无言”,裁判文书是解决纠纷、确立规则的唯一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裁判文书的说理实质就是法官对法律渊源和案件事实的阐明.其目的在于弥补共性的法律规范与个性案件之间的空隙,并把法律规范的解释置于社会大背景之下.以寻求社会问题的解决与现行法律规范的适用之间的平衡。在司法领域中,可以说裁判理由的停止就意味着法律本身生命的停止.因此法院所做出的裁判文书必须在“判词阐明”上下功夫,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用词准确。理由部分既要载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又要列举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还要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证据采信与否的意见及理由。尤其是对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能够从事实上、法律上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

为了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避免裁判文书“带病出门”,各法院普遍会开展案件评查活动。辽宁智慧法院办案系统中的裁判文书制作纠错功能也更加专业实用。但通过今年的案件评查,我们仍会发现个别裁判文书说理不够透彻或者在文字、语句上存在瑕疵,使败诉方对法官的产生质疑,进而对裁判结果予以否定。此时,对有瑕疵的裁判结果的答疑就是对裁判文书的补充解释。一份需要补充解释的裁判文书的公信力自然不够,当事人有可能会抓住裁判文书中的一些表述问题或者错别字等细微的瑕疵而上诉、申诉、上访和缠诉,增加当事人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避免当事人“存疑”的实体保证,也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判后答疑的工作量,更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纷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明确判后答疑制度的适用范围。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普遍只对哪种案件类别可以申请判后答疑做了大致的规范,欠缺具体细化的规定。从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效果看,不是每个案件都适合判后答疑制度。判后答疑制度普遍适用于当事人理解能力有限,如文化素质偏低,不能很好理解相关事实和法律的情形,或者是不理解裁判规则与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基于判后答疑制度为当事人提供答疑服务的性质以及对司法资源有限性的考量,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能成为判后答疑的主体,判后答疑启动主体应当限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防止当事人滥用答疑服务,浪费司法资源。

(三)、完善判后答疑制度的激励机制。

完善判后答疑制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判后答疑制度的评价体系,不仅仅根据判后答疑率作为考核标准,将判后答疑的答疑水平、答疑效果同时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①、宗边:《人民法院积极推广判后答疑制度》。

②、姜启波:《论法官判后答疑》。

③、皮其齐、郦晓林;《判后答疑制度的实际作用分析与改革路径思考》。

④、王天民:《判后答疑质疑——兼论司法权威的实现路径》。


 
责任编辑:项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