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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河两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调解工作运行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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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波  发布时间:2020-07-23 15:20:00 打印 字号: | |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近年来,辽河两级法院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创新调解工作方法,积极构建民事诉讼调解运行的新机制,取得了上诉率、申诉率低和上访缠诉率持续下降,生效法律裁判自动履行率不断提高等方面的成效,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不少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成为摆正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我们通过对辽河两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审结民商事案件的调研发现:当前民商事调解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影响制约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些因素,有的问题出在法院自身,有的属于当事人和律师的问题,有的则属于法律问题。本文以辽河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调解工作为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剖析,并提出相应化解的举措,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加强民商事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民事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的各项改革已进入深水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进入到法院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但这种社会矛盾大多属于人们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采用相对缓和的解决方式。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人民群众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法院调解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节约当事人为化解纠纷所付出的成本,缓和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对抗,消除了“缠诉”、“乱诉”等现象,对于防范诉讼风险、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价值观起到非常重要作用。维护辽河矿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两级法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加强民事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民事调解本质上是一种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核心要素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主导地位。调解的自愿性注重当事人在化解纠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符合双方当事人期望的纠纷解决结果,不存在任何一方胜诉败诉的问题,在情理上更易接受,更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和”理念,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实现当事人再次和睦共处的纠纷解决终极目标,能够有效避免“一代官司百代仇”的局面,从而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网络。

(三)加强民事调解工作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民事调解工作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调解的过程就是一个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的过程。只有将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讲通讲透,当事人才能心悦诚服地接爱法院主持调解,从而达成利益相对平衡的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虽然法院只是针对双方当事人,但可通过当事人向其亲朋好友及社会面进行法制宣传的辐射,达到调解一案普法一遍的社会效果,培养矿区职工群众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习惯,从而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诉讼。

二、辽河两级法院近三年民商事审判调解工作成绩

(一)调解工作机制得以完善。注重发挥“两判前一判后”工作机制作用,建立了调判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了具有辽河特色的调解工作格局,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矿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调撤案件占比居全省前列。近三年来(2016.6-2019.6),辽河两级法院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7792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5684件,调撤率72.9%。其中,中院审结民商事案件491件,调解撤诉135件,调解撤诉率27.5%。从单一统计年度来看,2017年,辽河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71.3%2018年,辽河两级法院民商事调撤率72.1%。两级法院调解占比一直位于三个专门法院首位,居于全省前列。派出法庭的调解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三)高占比的调撤案件,保证了案件质量,从根本上减少了上诉案件,极大促进了杜绝和减少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近些年来,基本上没有产生常年进京进省上访老户。

(四)法官的调解意识和调解能力有所提高,顺利度过了司法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阵痛期和磨合期,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办案法官大幅减少的情况下,克服案多人少困难,仍然保持了调撤率较高的态势。

(五)一批年轻法官茁壮成长,两级法院在调解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调解先进集体和调解能手。基层院赵剑锋法官近三年调解率均在95%以上,难能可贵。中院李旭彪在上半年连续调解几件当事人矛盾激化、容易上访的老大难案件,彻底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三、辽河两级法院近三年民商事审判调解工作具体做法

(一)健全全程调解的工作机制。案件立案后,基层法院立案部门首先区分案件类别,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组建了由“2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的速裁团队,对简单的案件进行调解或者在调解基础上直接进行速裁,减少案件在不同庭室、人员间的流转环节,自速裁团队组建以来,共收案764件,结案755件,结案率98.82%,调撤率高达99.7%,仅有2件案件判决处理。立案庭调解不成的及时转交业务庭。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业务庭要在七天内或一个月内进行庭前调解工作,调解未达成协议,应及时择期开庭审理。通过“判前约谈、判后答疑”再次进行调解。送达裁判结果时,首先向裁判结果对其不利的一方送达,送达时再做最后一次调解工作。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首先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基层院依托“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和运用执行和解艺术,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总结出了执行联动、适当延伸、人文关怀、亲情感化、强制措施、灵活执行、教育疏导、“放水养鱼”等8种执行和解的方式方法,加大执行案件的和解力度,努力促使执行案件和解结案。近三年来,基层院共有486件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自动履行,占全部执行结案的20.73%,执行和解的标的额约826.25 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较高的人民满意度。

(二)压实全员调解的责任制。实行承办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庭长、主管院长、院长逐级调解的调解层级,压实全员调解责任。案件首先由承办法官、合议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合议庭认为还有调解可能的,及时与庭长、主管院长汇报,庭长、主管院长也要参与调解。辽河中院在审理如杨庆霞等继承纠纷案,杨庆霞的丈夫突然离世后,杨庆霞与其婆家人在原本不睦的情况下,矛盾更加尖锐。双方之间进行了三次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破口大骂。对于这起家事纠纷,主审法官开始打出亲情牌,试图用亲情感召双方,但当事人并不配合。又通过代理人做当事人工作,仍不见效果。向主管院长汇报后,主管院长联系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并到单位当面说明情况,请求帮助调解。之后又通过当事人亲属做当事人工作。在多方努力下,这一件继承纠纷调解解决,上诉人还撤回了涉及本案房屋的基层法院正在审理的一件行政案件。近两年半时间,基层法院三位主管院长承办疑难复杂民事案件503件,其中调解280件,调解率高达56%

(三)坚持全方位调解的工作方法。针对案件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纠纷等有血缘亲属的案件,采用情感式调解法进行调解。对于离婚案件,第一次调解后,主审法官往往给当事人20-30天的感情缓和期。期间,主审法官通过电话、短信或者面谈等方式观察和了解他们的感情动态,并进行二到三次调解工作。对于仍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主审法官引导当事人进入“准离婚状态”,即让当事人过一星期假设离婚状态的个人生活,80%的当事人经过准离婚阶段选择了撤诉,基层院曙光法庭借助家事审判庭的构建,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工作新模式,设置婚姻案件冷静期,整合妇联、社区、街道、民调组织等多方力量形成合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近三年,曙光法庭共审结家事案件264件,调撤案件250件,调撤率为94.7%;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确立“威信”调解机制;针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件,采用人性化的换位调解方法进行调解。针对合同纠纷案件采用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中院在审理原告中石油辽河油田(盘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天然气款及利息、滞纳金共计8000多万元。由于数额巨大,主审法官张原采取“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调解,鉴于之前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今后合作的发展空间,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一方面与原告沟通,让其在保留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和滞纳金权利的同时,在本案中仅要求支付本金,另一方面五次与被告沟通,协助其拟定还款计划,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原告同意被告仅支付拖欠的气款本金5551万元,并增加惩罚性条款即被告迟延支付任何一笔钱款,原告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本金。既保障了原告的利益,又缩小了还款数额,促进被告更快的履行义务。本案为油田挽回经济损失5551万元,对油田清理外欠款做出了贡献。

针对涉诉群体众多的案件,采用“点面结合”的调解方法进行调解,如基层院审理的以辽河油田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的11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矛盾较深,且涉诉人数可能增加,全院上下高度重视,主管院领导和承办法官采用“先点后面”、“点面结合”的方式,多次分别与11户原告进行案情分析和释法明理,缓解他们的情绪,降低他们的诉讼期待,又联系被告让其认识到自己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的违约情形,之后,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最终圆满解决了这一批纠纷,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赢,化解了潜在的200多户居民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定息止争。

(四)创新调解方式提升实效。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工作性质、地点、作息时间和心理承受能力,探索出手机短信、互联网、夜间、假日等便民新型调解方式;根据案件类型特征,形成“借力式”和“联动式”调解方式,基层院的四个人民法庭为了方便辖区居民诉讼,特开设了“午间法庭“、”假日法庭“等,及时满足当事人的诉求,近三年,派出法庭通过便民方式,为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600多次,调解当事人之间纠纷260余起,极大地满足了辖区居民的诉讼需求;对于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寻求当事人所属行政区域的德高望重人士的帮助,利用这些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促进当事人接受调解,例如中院在审理李真任与刘铁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候,诉讼后双方又多次发生纠纷而报警。承办法官了解到派出所曾经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后,找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请来双方的邻居老刘,在派出所和老刘的帮助下,成功调解这一案件。为表示感谢,我院还分别向辽河公安局和老刘所在单位送去感谢信。对于涉及商业利益的案件,寻求当地工商、税务、房产管理、土地管理、派出所等部门的帮助,加强调解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对于原判确实存在瑕疵,被上诉人却坚信的二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原承办人出面指出案件的瑕疵之处,缓解被上诉人的抵抗情绪,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五)推进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一是辽河中院聘请了20余名特邀调解员,制定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调解的程序以及特邀调解员权责义务,建立“分流-委托-反馈”的工作流程。业务庭室根据阅卷结果对案件进行分流,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工作、生活空间或交际圈的案件,确定为委托案件,交由特邀调解员处理。调解结案后对委托调解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的满意程度以及案件履行情况,针对反馈的问题对特邀调解员进行辅导。

二是启动内外联动调解机制。积极将矛盾化解工作前移,基层法庭构建起以诉前介入矛盾纠纷为契机,以联合企业综治办、居委会为手段,启动内外联动调解机制,以法庭为主导,与企业综治办、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多元联动调解,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三年来共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80余件次,共指导各类调解组织诉外化解纠纷30余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4份。

三是欢喜岭法庭独创“三步过滤调解”机制。欢喜岭法庭通过司法实践,探索和总结出了“三步过滤调解”机制,即先后通过三个不同机关和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人民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教育,促使当事人就其之间的民事纠纷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这一工作方法,欢喜岭法庭成功处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有效地缓解了承办法官的办案压力,缓和亲属之间、邻里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施“三步过滤调解”机制以来,欢喜岭法庭的调解率均在95%以上,服判息诉率为99%,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六)提高调解案件实际履行率。

一是充分运用约束条款和担保条款,提示、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就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

二是强化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庭长、院长在签发调解书时,全面阅卷、审查调解书的内容,必要时要和双方当事人见面,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可行性;审管办对案件审限进行实时跟踪,防止法官“硬调”、久拖不判,对调解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要求执行局系统分析原因,并由对原审案件所涉及的责任人进行通报。

三是加大对调解结果类指标的考核比重,杜绝“为调解而调解”而导致的劣质调解。

四、当前民商事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调审主体合一,调解对人员、时间的需求与人员少、办案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根据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一方面调解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辽河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官人员少,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重,大多时间用于开庭审理。对于事实较清案件,判决远比调解节约时间,因而造成了部分可调解案件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采取了判决的方式。

辽河法院民商事法官人均办案情况

辽河法院

2016
 
(单位:件)

2017
 
(单位:件)

2018
 
(单位:件)

受理民商事案件

2430

2321

2704

民商事法官人均办案

105.65

100.91

117.57

二是对诉讼调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法官仅把调解当做回避办案风险的手段,对案件处理把握得准的案件,不愿花时间去做调解工作,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时才想方设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有的法官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调解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滋生了惰性;有的法官认识不到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判决结案”为荣,认为优秀的判决可以体现自己的法律水平及庭审能力。

三是对调解工作程序的规范不够完善,没有一套较为系统的调解工作规程。法官在调解方面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定的监督。有的案件调解需要花费很大的功夫,需要反反复复做工作,有的法官宁可判决结案,不愿意多花时间调解。例如,同样同类的案件,有的法官调解结案,有的则是判决结案。有的以拖压调、强行调解甚至“以判压调”,迫使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解释宣传法律不够透彻,或故意曲解法律,哄骗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主持调解行为不规范,引起当事人反感而不愿接受调解;调解书制作不够规范,主文表述不够严谨。

四是缺乏调解方法和技巧。有的法官对调解工作存在畏难思想,不愿做也不想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有的满足于“和稀泥”式的调解方法,缺乏对调解技能和调解艺术的总体把握;有的法官在高强度的任务压力和快节奏的审判流程下,找不到头绪,调解效率低下,有的案子甚至久调不决;一些年轻法官,学历高但社会经验不足,调解能力相对较低

五是调解工作的规律与现行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及管理模式之间存在磨擦。当前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立审分离,统一送达、排期开庭、强化庭审功能,主审法官自主支配调解时间和把握调解时机的空间有限,调解工作一般被局限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进行,由于庭审的激烈对抗特点和时间的限制,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强调调解工作在审判法庭进行,导致调解缺乏必要的气氛和沟通。

六是调解程序的简约化与调解书制作方式的复杂化不相适应。我国的诉讼调解,从程序设计上就有便捷、简约的特点,从调解的时段、调解的期限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起草完毕后,要经过庭室负责人签发,方可交付打印、再加盖法院印章,才可交付送达。因此,无法做到就地调解,就地送达,当庭调解,当庭送达。调解书制作方式的慢节奏,与调解程序简约化的目的是不相适应的。

(二)当事人和代理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恶意调解”。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隐瞒事实,到法院走程序,欺骗审判人员,得到合法的调解书,以此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集体、国家的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一再要求对方当事人让步,对方作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在执行阶段却拒不履行或消极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有些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处分他人财产;一些当事人将调解作为缓兵之计,进行资产转移。

二是达成调解协议后不自动履行。当前社会诚信度不高,一些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达成调解后并不自动履行,一些案件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导致人们对于诉讼调解的信赖度下降。

三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造成调解工作客观上无法开展。当前人员流动性大,被告难找,送达难、被告到庭率低的问题较为突出,以辽河人民法院为例,每年公告送达的案件约占8%左右,此类案件的存在,使调解工作无法有效展开,影响了调解率;部分当事人虽然送达,但对诉讼消极应付,拒不到庭,案件缺席审理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被告到庭率低造成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四是部分案件当事人因自身需要不要调解书而要求法院判决。如辽河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有的车辆因入了保险,而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必须使用法院的判决书,造成当事人即使协商同意,也只能使用判决的形式结案。

五是婚姻案件越来越多。审判实践表明,婚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在各种类型案件中,调解难度最大,调解率最低,婚姻案件的增多影响了案件的整体调解结案率。

六是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致使调解难度增大;当事人权力意识增强,不愿让步调解;部分案件律师“架讼”,致使调解难度增大;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院和法官缺乏信任,或者认为基层法院司法水平不高而不愿接受调解,希望判决后上诉获得二审法院的看法等原因,亦使调解难度加大。 

(三)调解工作中司法解释应用遇到的问题

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扩大了诉讼调解的框架,拓宽了诉讼调解的通道,简化并进一步规范了诉讼调解的程序,提高了诉讼调解的合法有效性。但在适用过程中,尚存在如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法院还未能充分运用该规定中的方法和措施,如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手段运用不够广泛,缺乏必要的实践。  

二是协助调解力量难以真正到位。主要问题是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一定联系的组织和个人较难邀请到,即使邀请到了,如果调解不成功,相关人员的差旅补助等费用当事人也不愿承担。

三是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如答辩前调解在调解期限届满后经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其操作性有待斟酌,是否要制作笔录并明确告知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调解期限是否需要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又如调解协议担保人的地位列明问题,当事人对诉讼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的承担比例是否有一定的原则可循问题等等。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也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和调解效果。如规定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样,一旦进入了调解程序,当事人要求和解的,因不影响其办案期限,法官就不再积极促成和解,使得个案的办案期限相对变长,影响了办案效率。

五、解决民商事调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在调解工作中公正廉洁,充分了解案情,分清是非,发挥法官个人智慧,找准当事人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兼顾调解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运用好各种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有效性,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增进人们之间的团结和睦,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树立“大调解”理念,实行“三调联动”,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油田矿区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好非诉讼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延伸调解工作的服务职能,使调解工作不仅成为有效的解纷机制,还要成为各类纠纷的预防机制。同时,确立调解违约制度,提高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率。针对在权利人作出权利让步后义务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倡导在调解书中约定如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做法,建立调解违约制度。

 (三)积极开展巡回就地办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就地办案,到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去了解案情,调处纠纷。只有深入其境,才能充分了解案情,了解纠纷的起因,只有深入群众,才能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当事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获取和利用这些信息,对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四)加大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力度,减轻庭审和裁判的压力。加强诉前调解工作,使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及时消除社会对立面,减轻社会压力。强化庭前调解,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实行繁简分流、调判分流,减轻法院开庭审理和裁判的负担,提高办案效率。

(五)实行“调审分离”,法官职能分工进一步具体化。调解主持人与判决主审人的合二为一,承办案件法官的双重身份是形成“强制调解”的主要原因,法官在判决前频繁接触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对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的接纳态度,在可能通过法官的情感因素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这一直是法院调解受人指责的症结所在。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参照国外先进做法,根据法官职能把法官分为准备法官和庭审法官。准备法官负责开庭审理前的送达、调查、保全、收集证据、调解等事项,不再拥有审判权;庭审法官则负责案件的审理,不再参与调解。

(六)加强法院与律师界及其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在调解的过程中,对于有律师的当事人,要引导代理律师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共同促进案件调解,提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建立调解法律监督体系。调解制度亦不能脱离监督,以防失去公正。第一,要设立利用调解规避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撤销原则。第二,要设立违背当事人意愿或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调解的制裁原则。第三,要设立对当事人恶意调解、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的制裁。从而促进法院调解的公正、文明、高效。

(八)进一步落实调解规范,切实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针,在进一步强调案件调解的同时,规范调解程序,严禁强制调解、拖延调解现象的发生。加强调解监督,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从程序、实体等方面仔细评查;认真开展结案后回访工作。对发现涉嫌违法调解的案件进行排查,对查出问题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同时严肃追究案件承办法官的责任。同时,法院审判工作应虚心接受法院以外的部门和人员的监督,让工作进一步公开化。

(九)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方式,为诉讼调解松绑、提速。上世纪八十年代时的调解书样式打印出填充式样本,并事先盖上法院印章。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办案人员当即在填充式的调解书打印件上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简要案件事实,再填上调解结果,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写明达成调解的时间,即可当场送达给当事人,既简便又快速。因此,调解书的制作在不影响办案效率的前提下,当然以全文打印为佳,但如外出就地办案,或下乡巡回办案,则以选择填充式为宜。

五、结语

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当前各类矛盾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依法调解是最好的结案方式,在解决社会矛盾、调整利益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工作“公正效率”的主题。我们相信,辽河两级法院法官一定会增强信心、增加耐心、提高技能、再接再厉,使两级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为维护油田矿区生产安全、人民生活健康和谐,以及打造良好的油区营商环境,提供公正公平的司法保障,并以优异的成绩为建国70周年献礼。

 

 

注:文中数据来源于辽河两级法院2016-2018三年以来审判数据。


 

 
责任编辑:项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