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辽河两级法院执行信访案件的监督管理,有效处理执行信访案件,规范执行信访工作,妥善化解矛盾,根据最高法院、省高院关于执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辽河两级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进行、分级负责、及时审查处理的原则,实行逐级接访的制度。
坚持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办、处理有据、答复及时”,促进执行案件执结高效有序进行。
二、执行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定,两院执行局负责本院执行案件的信访工作、上级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
三、执行信访工作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在发生执行信访事件时,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作为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理上报或按要求到现场处理,妥善化解矛盾。对推诿拖延处置信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四、建立日常信访,预约联合接访,院长、局长定期或预约接访工作模式,实行分管院长、执行局长对重点信访案件包案制度。重点解决重复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信访案件。
五、做好预约接访,院长和局长接访准备、记录等工作,对接访中形成的答复意见,及时抓好落实,准确向信访人反馈信息。
六、执行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范进行接待、登记,对所反映问题进行甄别,按照不同类型在执行申诉系统中提请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办理。
七、对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按照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在规定时间内上传信访报告、佐证材料,注明报请核销理由等。
八、对最高法院交办的重点案件,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系办理有困难的信访案件及时同上级法院进行会商。
九、办理信访案件上传材料要齐备,应当包括案件办理报告、工作记录(与信访人沟通的谈话笔录、电话笔录等)、相关佐证材料(法律文书、立案通知书、无理访申报表等)。
十、办理信访案件核销理由要充分,核销理由应当包括所适用的条款、具体理由、报请核销方式。报请核销时,应明确核销理由,不得将笼统说理或没有理由的信访报告予以提交。
十一、对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当第一时间约谈信访人,向其通报全案执行情况,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力促息诉罢访。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6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