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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梅同志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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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06 10:45:36 打印 字号: | |

                         

王冬梅,女,197110月生,蒙古族,19938月参加工作,现任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她二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恪尽职守,一心为民,是一名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公正无私、清廉如水的优秀法官。

一、爱岗敬业,业务精湛

王冬梅追求公平正义,这与她所从事的审判工作的目标一致,所以尽管一直在工作量大、工作难做的民一庭,但她没有任何抱怨,反而乐在其中。她对工作一丝不苟。一件案件两个原告之一张某称另一原告李某病故,并提供了李某病故且其继承人委托张某代理的证据。王冬梅没有轻信这些证据,而是要求见一见李某的继承人。张某称李某的继承人不在本地。王冬梅表示不管在哪儿,都要见,如果见不到李某的继承人,案件就只能中止。张某见无法欺瞒,最后道出了实情:原来是他与李某之间产生分歧,为了按他的意愿解决纠纷,所以编造了谎言。由于王冬梅严谨认真,避免了这起案件出现错误。她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人们觉得天经地义,但有些夫妻结婚时间很短,一方父母用大半辈子的积蓄在当事人婚后为其购房,如果在离婚时这样的房屋由夫妻均等分割,显然不公平。王冬梅通过研究民法、婚姻法等法律条文及相关法律理论,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不均等分割,可以根据财产来源等财产的具体情况等进行有区别的分割。这一观点指导着辽河两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民一庭审理一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她带领合议庭精心研究鉴定意见,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又大胆创新,对错误之处进行更正,做出公正判决的同时,还制作出一篇被省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判决书。

二、化纷解争,创造和谐

王冬梅强烈希望通过审判工作创造和谐,所以只要能防止纠纷发生或妥善解决纠纷的事,她都会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做。她审理的翠南小区27户状告某公司所有权纠纷案,27户所住的楼房一二层为商网,三至六层为住宅。2006年,未经住户同意,部分商网的承重墙墙体被打出洞口。住户发现后,认为是某公司进行的改造,群体到辽河石油勘探局和北京上访。为化解这些案件,王冬梅先是做存在不同意见的27户住户的工作,劝说他们形成统一意见,然后与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反复沟通。经过不懈的努力,这些双方对立情绪大、纠纷持续时间长的案件最终调解结案,27户结束了上访、诉讼,过上了平静的日子。第二年78日,其中一位住户又突然给王冬梅电话,说去年商网修好后,现在又有人在破坏性地改造。对于案件已经结束一年,法院没有责任去解决的事件,王冬梅想:既然群众信任,就要竭尽全力帮助,而且事情刚刚发生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时机,于是她很快赶到现场,对施工人员宣传法律、说服教育。一周后,那位住户再次打来电话,说施工已经停止,感谢她及时出面制止。

王冬梅认为,防范纠纷比审理案件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所以除审判工作之外,她经常到企业、社区、学校进行法制讲座,教育人们知法懂法守法;她还经常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一心为民,清廉如水

王冬梅对人民群众有着深厚的感情,她尊重当事人、善待当事人,总是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如果案件的当事人路途遥远又不方便到法院参加庭审,她就带领合议庭到当地开庭;她还尽量缩减当事人来法院的次数,来一次能够办完的事,她绝不让当事人来第二次。一位红村的当事人需要从法院财务领取退回的诉讼费1万元,因手续不全,当天无法办理,她就用自己的钱先行垫付。在她眼里,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无论当事人素质如何,地位高低,她都一视同仁。她提出,接待当事人,要“己所欲,施于人”,也就是自己如果作为当事人希望被怎样对待,就要让当事人获得那样的对待。

王冬梅认为,法官的品格和形象比任何东西都重要,所以她从不拿手中的审判权做交易。一次下班途中,一个当事人突然出现在她面前,硬要把一件东西塞给她,她断然拒绝,可是当事人还是往她手里塞,无奈她只好打出租车逃掉,司机见状说:“我还没见过象你这样有好处不要的人”。现在的执法环境很复杂,很多案件都有人说情。对于这种情况,王冬梅总是争取说情人的理解,如果说情人不能理解,王冬梅也会严格依法办案,不徇私情。长期以来个人修养上的执着坚守,使她在法院内部和当地群众中口碑良好。

由于王冬梅工作表现突出,多次被辽河中级法院、辽河油田政法委评为先进个人,三次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和全省优秀法官;荣立三等功一次、二等功两次;被辽宁省总工会授予“辽宁五一奖章”一次。

责任编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